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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/66/EC號「電池、蓄電池、廢電池及廢蓄電池」指令

瀏覽次數(shù): | 2010-06-04 15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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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歐盟委員會已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/66/EC號「電池、蓄電池、廢電池及廢蓄電池」指令,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(xiàn)行之第91/157/EEC號「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」指令。此指令主要目的為調(diào)和各會員國關于電池、蓄電池、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,減少電池、蓄電池、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(huán)境造成的負面沖擊,因而促進地球環(huán)境之維護。為了達成上述目標,此指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,同時也規(guī)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之最高標準。另外,此指令也規(guī)定生產(chǎn)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于拆除之設計…等責任。歐盟各會員國必須于2008 年9月26日以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(nèi)法令。

  此指令的重點如下:

  一、指令目的

  根據(jù)第一條規(guī)定,此指令目的在規(guī)范并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于市場銷售,并具體訂定收集、處理、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(guī)范,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。

  二、適用范圍

  根據(jù)第二條規(guī)定,此指令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電池及蓄電池,無論其形狀、體積、重量、材質成分或使用。

  三、禁止銷售

  根據(jù)第四條規(guī)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,會員國應禁止下列電池置于市場銷售:

  · 鎘含量超過0.002 ﹪的攜帶式電池或蓄電池 (使用于緊急警報系統(tǒng)、醫(yī)療設備以及無線電動工具者除外);

  · 汞含量超過0.0005 ﹪的所有電池或蓄電池 (汞含量小于2﹪的鈕扣電池除外)。

  四、回收目標

  根據(jù)第十條規(guī)定,會員國應于此指令實施后之第5年首次統(tǒng)計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「回收率(collection rate)。會員國應達成下列「最小回收率」(minimum collection rates):

  · 應于2012年9月26日之前達成25﹪(按當年度回收量除以電池過去三年之平均銷售量計)。

  · 應于2016年9月26日之前達成45﹪。

  五、處理與回收

  根據(jù)第十二條規(guī)定,會員國應確保于2009年9月26日之前,生產(chǎn)者或第三者應以保護人類健康及地球環(huán)境為前提,建立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「處理與回收」(Treatment and Recycling)體系,關于「處理與回收」的規(guī)范須符合此指令附件三之規(guī)定。另外,依照電池分類而言,會員國應于2010年9月26日之前達成下列各種類電池之「最小回收率」(minimum recyclingefficiencies):

  · 鎳鎘電池及蓄電池(nickel-cadmium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)應達成75﹪(按平均重量計)。

  · 鉛酸電池及蓄電池(lead-acid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)應達成65﹪。

  · 其它廢電池及蓄電池(other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)應達成50﹪。

  六、財務責任

  根據(jù)第十六條規(guī)定,會員國應確保生產(chǎn)者負起廢電池回收工作之財務責任。

  七、登記制度

  根據(jù)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會員國應確保生產(chǎn)者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。

  八、標示

  根據(jù)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會員國應確保生產(chǎn)者向消費者提供易于辨識之標示,其內(nèi)容如下:

  · 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、蓄電池及電池組適當標示此指令附件二的符號(垃圾桶畫叉) 。

  · 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及蓄電池自2009年9月26日起提供易于辨識之「容量」標示。

  · 鎘含量超過0.002 ﹪、鉛含量超過0.004 ﹪及汞含量超過0.0005 ﹪的電池、蓄電池及鈕扣電池應標示重金屬之化學符號:Cd, Pb or Hg;瘜W符號應印刷于此指令附件二之垃圾桶畫叉標示下方。

  九、罰則

  根據(jù)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,會員國應訂定關于違反規(guī)定之罰則。

  十、過渡

  根據(jù)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,會員國應于2008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(nèi)法令。

  十一、廢止日期

  根據(jù)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,第91/157/EEC號「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」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。

  十二、生效日期

  根據(jù)第二十九條規(guī)定,第2006/66/EC號指令自刊登于歐盟官方公報(2006年9月26日)之日起正式生效。

  - 本翻譯僅供參考,如有疑問請以網(wǎng)站原文為主。-

  資料來源:《2006年9月26日歐盟第L 266/1號官方公報》

  歐盟第2006/66/EC號指令之原文法規(guī)請參考網(wǎng)址:

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site/en/oj/

  2006/l_266/l_26620060926en00010014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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